記者邵化謙報道
“爸爸,如何我這次考的好,我想要一個禮物。”“什么禮物?”“一雙喬丹籃球鞋。”“好!”
考試結果出來了,當兒子看到父親手中捧著一雙雙低手上籃LOGO的“喬丹籃球鞋”,心中肯定五味雜陳,而這樣的情形遠非孤例,孩子們可能根本沒法和自己的父母解釋清楚,這個喬丹為什么不是我想要的喬丹。
現在,這樣的情形可能會慢慢減少了,就在4月8日,飛人邁克爾·喬丹與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喬丹體育”)的商標糾紛案終于有了最終結果,最高人民法院對AIR JORDAN品牌狀告喬丹體育商標侵權案做出終審判決,被訴裁定、一審、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,因此,爭議商標的注冊應予撤銷,應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就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。
持續近8年之久的喬丹商標之爭,終于落下帷幕。
只要是看過NBA的球迷,肯定都知道邁克爾·喬丹的名字,在籃球迷心中,他就是籃球之神,也正因如此,當喬丹還是運動員的時候,就已經推出了以自己名字命名的AIR JORDAN品牌系列,主打籃球裝備,也就是籃球迷口中的“喬丹籃球鞋”,歷時多年,經久不衰。
而資料顯示,喬丹體育是由成立于1984年的福建省泉州市晉江縣陳埭溪邊日用品二廠發展而來,眾所周知,晉江是全國重要的體育用品制造基地,當地許多企業原本是一些國際運動品牌的代工廠,隨著技術成熟,一些眼光超前的企業,開始創建自己的獨立品牌,1991年,陳埭溪邊日用品二廠注冊“丹橋”商標,2000年,將企業名稱改為喬丹體育。
從當時到現在,喬丹體育能夠發展成為國內知名運動品牌,一定程度上是沾了邁克爾·喬丹的光,在很多并不知曉內情的消費者眼中,提到喬丹,自然會聯想到美國的“飛人”喬丹,而這顯然就是喬丹體育打的“擦邊球”。
隨著喬丹體育的營業額日漸提升,遠在美國的AIR JORDAN以及其母公司開始行動起來,2012年,AIR JORDAN的母公司及邁克爾·喬丹本人先后成為原告,針對喬丹體育注冊的“喬丹”系列商標提起了多起商標異議、爭議行政程序,曠日持久,直至4月8日,最高人民法院才做出了終審判決。
事實上,自從雙方的訴訟開始后,喬丹體育就一再重申,公司和邁克爾·喬丹不存在任何商業合作關系,也未曾利用其形象進行企業、產品宣傳。至于公司名稱定為“喬丹”,喬丹體育在此前的三次庭審中,做出過三種不同的解釋。
最高法判決書顯示,這三種解釋分別是“‘喬丹’的含義為‘南方之草木’;”“美好的意思;普通含義,美好意愿。”以及“在90年代中期,他們還是村辦企業的時候,曾經找到了晉江當地的商標事務所幫他們起名,就包括這個名字,就注冊了”。
這樣的解釋在法理上或許說得通,但對籃球迷而言,真相一望便知。